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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鄂州政发[2006]29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湖北 发布日期 2006-11-27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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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土地性质、组织结构、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被城市包围且达到一定规模的聚居村落。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土地统购统储、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方式。

    项目开发建设改造方式,是指将城中村现有土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及道路广场用地等,按照项目规划,由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步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统购统储改造方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统储,依法出让,由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方式,是指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棚户区,由政府投入资金,进行综合治理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城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调研、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代理、督办和市城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应成立城中村改造的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领导组织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独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满足通风、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容积率及日照间距等有关指标。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环卫绿化、排污管网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功能完备。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从速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市建设、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职能提供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社会治安、水电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的承诺和保证。

    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服务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服务工作不力,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改造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应当建议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市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市房产部门应在3日内办结房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大小、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违反规定乱搭乱建的,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以罚代批。

    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止辖区范围内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违法“种房”行为,并会同市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由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鉴别定性。改造拆迁时,合法建(构)筑物应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评估价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考虑调换房屋所处地段较原房屋地段差的因素,可在原房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20%予以补偿。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城中村住户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中村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或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折减系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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