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