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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价综发[2013]54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13-05-2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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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

2.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5月24日

附件1

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登记证》。

需要申领《登记证》的服务项目,通过《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确定。

第四条 《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式样并印制,分正本和副本,副本用于年审和其它用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核发《登记证》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中央、省属驻济经营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中央和省派驻省内其他市的经营者,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他经营者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核发。

第六条 《登记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提供服务并收费的经营者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设立或管理该收费点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登记证》副本。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悬挂正本,没有正本的,应当悬挂副本。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于实施收费30日前申领《登记证》。

第八条 申领《登记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服务价格批准文件,社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从业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领单位到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

(三)申请表应加盖本单位公章,经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登记证》。

第九条 经营者停业或者合并、分立、迁移、改变名称、调整价格或者收费范围,应当于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经营者丢失、损坏《登记证》,应当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在收到《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于收到《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登记证》,应当严格办证范围、办证手续,并建立《登记证》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登记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15日内经营者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三条 《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申领《登记证》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到发证机关接受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 《登记证》的年度审验内容:

(一)经营者的服务价格是否经过审批,有无批准的合法服务价格文件,明令取消的价格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二)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是否有扩大范围、擅自设立和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提高服务价格等行为;

(三)经营者是否亮证收费,是否及时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

(四)经营者上年度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其他审验事项。

第十五条 审验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证》副本和审验报告书上签注审验结论。

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合格印章后可继续使用;经审验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登记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申领《登记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申领或不按规定程序申领《登记证》的;

(二)不申报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证》的;

(三)涂改、伪造《登记证》的;

(四)转借《登记证》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申领《登记证》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
办证项目办证范围
1.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公路、桥梁、隧道
2.经营性航道通行费非政府投资的内河航道
3.经营性船舶过闸费非政府投资的河道船闸
4.经营性堤防养护费经营性堤坝
5.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6.建筑工程类检验检测服务费
 (1)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费建设工程试验检测
 (2)建筑材料检验检测费建筑材料检验检测
 (3)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服务费施工质量检测鉴定
7.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
8.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9.安全评价检测服务费
  (1)防雷安全性能评价检测费防雷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检测
  (2)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
  (3)消防安全评价费消防安全评价
  (4)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
  (5)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
10.机动车检测鉴定费
  (1)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2)汽车技术鉴定费汽车技术鉴定
1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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