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企业之间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缴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1990]187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7-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企业之间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缴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null

发布日期:1990-07-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合字(1990)3号文收悉。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公报1984年第10号)第八条规定:“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总公司借给抚顺市对外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1100万元,并收取月息6‰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双方所签借款合同应为无效。你局可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