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冶金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陕税发[1994]7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1994-04-08 |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号关于冶金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冶金部直属企业:西安冶金机械厂、中国钢铁炉料西北公司、陕西黄金公司、潼关金矿、东桐峪金矿及各类直属经济实体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所得税率为33%,税后利润暂不上交。财政部原发的有关核定冶金部直属企业体制的文件(见附件)同时废止。
冶金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就地交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