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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6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西藏 发布日期 2004-06-08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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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6-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部门在审查批准涉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新建项目时,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必须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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