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