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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148 发文文号 京财监督〔2013〕708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13-05-3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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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财监〔20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全市财政部门继续开展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
    (一)开展重点行业检查。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为:1.交通建设行业。选择辖区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交通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投融资平台、投资评审机构、交通建设企业等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及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检查,积极探索开展绩效监督。2.教育行业。选择承担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检查。重点是学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教育收费等情况。在开展检查的同时加强调研,剖析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3.公用事业。开展对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检查。重点关注其财务核算、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掌握当地保障居民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民生。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及财务会计管理检查。围绕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和绩效评价,有针对性地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会计法》的情况,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账表一致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单位资产核算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情况和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控制“三公经费”等有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三)加强跟踪回访、整改落实,完善日常监管协调机制。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结合上一年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强跟踪回访,督促整改落实,建立日常监管机制。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被检查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本次检查工作。根据检查需要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会计账证、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县财政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财政局将通过召开检查布置会、举办查前培训、现场巡视、集中审理、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区(县)财政局和检查组检查工作的指导,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
    (二)确保检查规模和覆盖面。按照财政部对检查规模和覆盖面的要求,今年我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将对不少于100户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各区(县)财政局应在综合考虑今年的检查重点和自身检查需求后确定检查名单,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3户,其中至少包括1户重点行业检查单位,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的,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
    (三)完善公示公告制度。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对“查前公示、查后公告”以及我市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市财政局将继续在外网公示市级检查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在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各区(县)财政局应全面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四)严格依法行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注重提高成效。检查中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财政部门应延伸检查相关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以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市级被检查单位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做好单位预算管理及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北京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京财监督)〔2013〕381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检查工作。财政监督处负责全市检查情况的汇总,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全市检查工作总结等材料。
    (一)市财政局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检查重点及内容确定市级检查名单,公示并开展检查。检查人员成立若干检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具体实施检查。检查采用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中应注重结合检查重点和检查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大力提升会计监督工作成效。
    市财政局检查组查证核实的单位违规问题,由财政监督处负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情况通报。
    (二)区(县)财政局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特点,依据市财政局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和内容,研究部署本区(县)的检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示公告。
    1.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市局确定的重点行业开展检查,其中至少包括一户教育行业采取市、区(县)“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检查。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市区联动检查名单报送市财政局(附件2);于2013年5月17日前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附件3)、本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查前公示信息等上报市财政局(监督处)。
    2.各区(县)财政局检查开始后,应及时报送检查信息,每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
    3.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汇总,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于2013年8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监督处)。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介绍本区(县)组织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要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3)联动检查的检查总结报告。
    (4)联动检查的专项调研报告。
    (5)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其他材料。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中楼507、518室,联系电话:88549507、88549518)
    (注:会计监督检查名单通知另行发布)
 
    附件: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
          3.市区联动检查名单
          4.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5.填表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5日

附件: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附件2:会计监督检查汇总表(二)

3.市区联动检查名单

4.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5.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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