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的通知(节录)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04-10-22 |
有关征收范围问题:
南昌地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兴办的集体企业,与地方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南昌地区以外的上述企业和金融、保险及中央企业、地属国有、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股份、联营、私营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按各自明确的征管范围,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