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