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征[2006]3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6-08-04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按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1310006206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
二、8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对纳税人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立即进行清理缴销,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