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