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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8]13号
法规类型 10011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8-02-21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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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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