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矿维简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1996]7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6-05-09 |
经研究,对地方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及采矿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方煤矿企业按规定吨煤提取的8.70元煤矿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采矿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计征所得税时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