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稽[2005]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5-01-12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