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