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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8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8-04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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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8月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商品编码为4810130001、4810140001和481019000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2007年第12号和2008年第7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4号(0).tiff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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