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行〔2013〕53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3-08-12 |
各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办案成本提高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现行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自治区本级现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治区本级调整后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为:
(一)跨自治区辖市(地级)但在自治区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800-25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000-2500元。
(二)跨自治区办案的,每件1500-3000元。
(三)对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咨询接待人员(本机构工作人员除外)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值班律师每人每天100-150元,其他咨询接待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法律援助机构的咨询接待人员(本机构工作人员除外)原则上每天安排1人。
二、各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能力,结合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商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含县、辖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自治区本级办案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