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调整的提示性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11-27 |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相应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同时,根据61号公告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依据,由原来的按当期申报的全部出口额调整为按企业正式申报的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公告还明确了企业对税务机关预审反馈结果的处理、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限前电子信息仍然不齐或比对不符的处理等。
新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将为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市国税局提请各出口企业及早熟悉新的申报流程,以适应新的申报要求。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