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烟专[1992]33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2-05-0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从境外进口寄售香烟,都必须在条包、小包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标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焦油含量级(低、中、高)及“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执行日期可推迟到1992年7月1日,凡不执行上述规定者,一律不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