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草案]意见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3-05-03 |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5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69号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邮编:310012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3年5月3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草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布《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基金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基金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