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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定位做好服务性调研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8]254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8-06-0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定位做好服务性调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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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6-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今年的服务性调研工作,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有序开展。为确保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服务性调研的内容和工作定位,保证服务性调研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正确理解服务性调研“寓管理于服务”的宗旨。各地在实施服务性调研工作时,应当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突出强化税收服务的职能,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充分运用、严格执行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防范税收风险,为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二、准确把握今年服务性调研工作的重点对象和内容。今年的服务性调工作,重点对象是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和新增的重点投资项目,各地要通过税收政策宣讲、指导财务核算、提供纳税建议等,帮助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促进税企和谐;同时,为政府部门科学发展决策提供税收信息支持,帮助政府把好税收政策关,提高国税机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严格掌握服务性调研的手段和方法。服务性调研是以深化税收服务、防范税收风险为主要目标对企业的调研活动,案头分析是主要手段,深入企业调研、座谈是主要方法。严禁以服务性调研为名,变相对企业实施评估约谈甚至调账检查,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实。对于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的疑点、异常点和风险点问题,在认真剖析成因的同时,应及时交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环节进行深入处理。

    四、合理评价服务性调研的工作成效。服务性调研工作的成效,应当更多地体现为服务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防范纳税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把握地区潜在税源情况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真正体现服务性调研“寓管理于服务”的宗旨,实现为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目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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