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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计字[1990]1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6-0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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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6-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现将《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做好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及评比资格凡执行劳动部制定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统计业务工作单位可参加考评。对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

    1.不执行劳动统计法规或统计报表制度的;

    2.全部报表不按规定表式填报的;

    3.拒报报表或瞒报数字的。

    二、考评内容1.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2.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

    3.开展其他统计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总分为120分,其中统计报表标准分为60分(其中及时性15分,准确性30分,规范化8分,报表说明7分);统计分析资料标准分为40分(其中数量16分,质量24分);其他统计工作情况标准分为20分。在上述各分项(共7个分项)内分别考核计分,除及时性、准确性两项的减分限额为60分外,其余各项扣减分数以本项标准分数为限。

    (一)统计报表评分标准(60分)

    1.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为15分。邮寄报表或软盘的报送时间以邮戳为准(当地邮出日期);以带送报表或软盘、传真、用远程通讯传输等方式报送的按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每张报表迟报一天扣0.5分。(说明:邮寄为低档方式,送表和传真为中档方式,送盘和远程通讯为高档方式。劳动部在制发报表的同时将对报送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在报送报表时不得低于所要求的档次。)

    2.报表数字准确无误为30分(含在规定报出时间三天内,主动用电话、传真联系改正的)。对数字计算不准确,对应关系(包括表与表之间的数字对应关系)有矛盾,指标含义、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处理不当,重复填报及漏填等,每笔数据扣0.5分。

    3.报表规范、整洁为8分。不按规定表式(自行设计的,与规定表样甲栏、宾栏位置及栏目顺序颠倒)填写的,每张表扣2分;不按规定保留小数位数,填报数据不清晰的每笔数据扣0.1分;不写填报单位名称,未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处(科)级负责人、制表人签章,不填报送时间,报表份数不足两份(报送软盘的可以报一份)等,每项扣0.1分。

    4.报表附情况说明或简单分析为7分。凡不附说明或简单分析的每张表扣1分。

    (二)统计分析资料评分标准(40分)

    每年报送质量较好、实用性强的劳动统计分析资料四篇为40分(数量16分、质量24分),少写一篇扣10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减分数。

    统计分析资料的质量要求:

    1.选题准确,能紧密结合劳动管理、计划、培训、劳动安全等中心工作,围绕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如实反映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执行情况和效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资料可靠,观点鲜明,分析比较深刻,有一定见解。

    3.时效性强,反映情况及时。

    4.主题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洁。

    (三)其他统计工作情况评分标准(20分)

    能完成地方劳动部门劳动统计机构职责(见《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和开展劳动统计考评工作的为20分,完不成“职责”的酌情扣减分数;没有搞统计工作考评的扣5分。统计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各地工作总结为基本依据(各单位工作总结应在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报部综合计划司,工作总结以上年九月至本年八月为一个年度)。

    劳动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统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根据各分项计分结果累计总分,按总分高低排列名次。每年取前十名给予表扬,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各地劳动部门。

    四、本《考评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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