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0 | 发文文号 | 财综〔2013〕2334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13-12-24 |
省教育厅,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组织教师资格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和考务费,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由省非税局按财政部规定及时足额划缴中央。
教师资格考试费实行省市分成,其中笔试考试费省级分成44%,市级分成56%;面试考试费省级分成40%,市级分成60%。省非税局按上述分成比例和规定程序分别划缴省、市级国库。缴库时,列《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教师资格考试费”。
附件:财综[2012]4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