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穗交〔2013〕74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10-21 |
各区、县级市交通、经贸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工作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7日
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穗交〔2012〕95号)、《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交〔2012〕633号)、《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穗交〔2012〕1000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支出绩效评估对象为获得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绩效评估目标以各扶持项目申报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时提交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项目实施目标为准。
第三条 扶持项目申请支出绩效评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扶持项目已完工,投入实际运营;
(二)扶持项目总投资已完成95%(含)以上。
第四条 扶持项目申请支出绩效评估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经扶持项目所在区、县级市物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支出绩效评估申请;
(二)项目核查: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支出绩效评估的扶持项目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扶持项目不予组织评估;对具备基本条件的扶持项目,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支出绩效评估;
(三)支出绩效评估: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或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对照扶持项目申报时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试点项目进行支出绩效评估并出具评价报告,同时,将评价报告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主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的有关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公开公正、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评价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二)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扶持项目申报时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考核扶持项目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企业申请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申请书》(见附件1);
(二)扶持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应当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主,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企业和项目简介、项目发展规划、项目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2.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3.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4.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5.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6.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扶持项目交工(竣工)报告;
(四)扶持项目财务审计报告(见附件2);
(五)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需提交扶持项目工程核算审核报告(见附件3)。
第七条 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检查扶持项目是否依照《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建设;
(三)检查扶持项目运营情况;
(四)检查扶持项目投资情况。
第八条 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的结果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今后申报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的相关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为市交委、市经贸委,并按照《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职责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