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价费字[1991]53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11-15 |
司法部:
你部司发函[1991]322号《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需支付场地租用、试卷印刷、试卷评判、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项费用,各地在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门课最高不超过七元五角。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核定。
该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只能用于公证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