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湛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9]44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9-03-16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湛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9-03-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湛江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赤坎区:50元/平方米,霞山区:50元/平方米,坡头区:30元/平方米,麻章区:25元/平方米,东海岛试验区:40元/平方米,湛江开发区:50元/平方米,遂溪县:15元/平方米,徐闻县:15元/平方米,廉江市:25元/平方米,雷州市:15元/平方米,吴川市: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