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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7〕300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11-07

关于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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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1-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厅函〔2007300

四川保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性质的请示》(川保监发〔20071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保险机构时,其资本性质应按外资对待,其在再投资保险机构中的股比应根据实际情况累计计算。根据上述原则,如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拟定增资计划实施增资后,其中的外资股比经累计计算将超过25%,而目前我国尚不允许设立外资股比超过25%的保险代理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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