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厅函〔2007〕300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11-07 |
保监厅函〔2007〕300号
四川保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性质的请示》(川保监发〔2007〕1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保险机构时,其资本性质应按外资对待,其在再投资保险机构中的股比应根据实际情况累计计算。根据上述原则,如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拟定增资计划实施增资后,其中的外资股比经累计计算将超过25%,而目前我国尚不允许设立外资股比超过25%的保险代理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