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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9〕6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9-03-03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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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3-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及职责。(1)申请退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州)财政局为初审机关,负责对退税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本地退税企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现场考查验证,定期向所在地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申报的资料;(2)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负责对初审退税材料的复核审查;(3)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终审机关,下发审批意见;(4)复审机关和终审机关对初审机关的资格认定意见以及具体退税初审意见联合进行实地抽查;(5)终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州)退税工作质量进行进度检查;(6)初审与复审退税的具体工作由财政机关负责税政法规工作的部门办理。

   此外,为提高退税审核与审批效率,申请退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可协助初审机关做好退税审核的基础工作,具体做好对本地退税企业的政策辅导、申报资料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实际退税额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协助初审机关做好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现场考查验证,以及定期向所在地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申报材料。

   二、申请退税的申报资料

   (一)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在首次申请退税时,需提交以下资格认定资料:

   1、申请人提出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出资人、以及申请人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理由等。

   2、申请人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等复印件、2008年度会计报表、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

   3、申请人从事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以及其他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4、2007年1月1日至申报时,申请人未受到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5、申请人2008年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和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以及主要资料,申请人可分月列表上报。

   6、初审机关对申请人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认定意见,认定意见需由初审机关以正式文件上报。

   7、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样附后,退税企业也可在湖南省财政厅网页下载,网址:hppt://www.hnczt.gov)。

   8、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申请人只需在首次申请退税时提供,且需提交三份,分别留存初审机关、复审机关和终审机关。协助初审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更名、法人代表更换及生产经营地异动等),则上述资料需重新申报。

   (二)具体办理退税业务时,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人当期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当期的经营情况,增值税的实现和缴纳情况以及申请退税的额度等。

   2、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四联,退税企业可向初审机关申领)。

   3、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一式四份,表样附后,退税企业也可在湖南省财政厅网页下载,网址:hppt://www.hnczt.gov)。

   4、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退税当期起止月份的会计报表。

   6、退税当期的各个月纳税申报表。

   7、申请退税所属期通过金融机构往来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结算回执(复印件)及同期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数据。

   8、申报退税所属期间申请人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9、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除第2、3项外,其他资料申请人需提交三份,分别留存初审机关、复审机关和终审机关。协助初审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初审机关和协助单位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档案和台账,内容包括:(一)退税企业基本信息;(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三)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存根)。

   四、企业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暂定季度内累计实缴增值税额度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即可申请办理退税,季度内累计实缴增值税未达到50万元(不含50万元),按季度申请办理退税。初审机关集中办理退税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市(州)财政局确定。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效率,加快审核流程,企业退税申报材料原则上由市(州)财政部门初审后分批集中报省厅及专员办复审和终审。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申请退税企业的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附加)不受增值税退税影响。

   六、初审机关以及协助单位要加强与税务、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控,强化对再生资源的生产、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企业基本信息表》

      2、《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资源  增值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湖南分行、省地税局。

共印85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印发

 

湘财税6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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