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农〔2007〕18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7-09-05 |
各有关市(州、地)财政局、林业(绿化)局,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2001年印发的《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01〕10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附件:《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天然林保护 资金 管理 细则 通知
贵州省天然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际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批复的各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天保资金实行预(决)制度、预算编制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以前联合向市(州、地)林业和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天保资金申请报告和预算方案。市(州、地)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省直属单位的天保资金申请报告和预算方案,由各单位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市(州、地)及直属单位的天保资金申请报告和预算方案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每年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及时下达各地。省直实施单位的天保资金,由省财政厅拨给省林业厅,再由省林业厅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五条 职工培训费由各市(州、地)林业和财政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2月底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第六条 各地应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可在总量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配标准和使用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按照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和职工分流安置费等可在项目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安排使用。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各市(州、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出天保资金整合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汇总经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对以前年度节余资金的整合,由同级财政、林业部门报送市(州、地)财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汇总经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天保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第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并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第十条 各市(州、地)林业部门和省直属实施单位每年要对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每年2月底将上年度的总结报送省林业厅、省林业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上年度的总结报送省财政厅。总结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
第十一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森林管护人员出不低于当年森林管护费总额的60%。
第十二条 森林管护人员支出是指实施单位用于从事森林管护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其他支出和聘用专职、兼职森林管护人员承担并完成森林管护任务支付的劳务费,实行森林承包管护的承包费。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专职从事天保工程管理的人员,未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的,可参照从事森林管护职工发放工资,纳入森林管护人员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公用支出是指实施单位为完成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用于公共事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
公务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日常管理方面的消耗性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培训费等。
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和专用车辆购置费等,但不得用于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
修缮费:是指用于实施单位设备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修缮费、公房租金和国家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下(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业务用房、了望台、林区管护道路简易维护等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但不得修建职工住房和机关办公楼。
单位修缮工程造价或单项设备购置合同价超5万元、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要按项目管理规定编制实施(设计)方案,实行“单报单批”。各工程县的实施(设计)方案由市(州、地)财政局、林业局审批,省直单位的实施(设计)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审批。
业务费:是指用于开展森林管护业务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规划设计费、检查验收费、监测服务费、森林案件查处费、购置低值易耗品、配备给管护人员的简易工(器)具、森林灭火耗材费、病虫害防治药剂费、专用燃料费、管护警示标志标牌制作费和其他管护用材料支出等。
其他费用:是指用于森林管护、森林安全、森林火灾扑救等方面的其他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的劳保防护日用品、应急救灾物品购置费、灭火食品购置费、灭火人员误餐和受伤医疗补助费等。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天保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森林管护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管护任务。各工程县和市(州、地)直属单位的年度森林管护实施方案由市(州、地)林业局审批,省直单位的年度森林管护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政府签订管护责任状,并与承担森林管护任务的组织或个人订立管护合同书,落实管护人员,划定管护范围、明确管护措施和管护要求,并根据管护面积、责任和成效建立森林管护奖惩制度。
实施单位可按森林管护职工本人年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预留管护责任保证金。其年终考核为合格的如数退还,年终考试为不合格的可作适当扣减。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生育保险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缺口和应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纳入地方社会保险统筹的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单位,不安排社会保险补助资金。
第五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安经遇、教育经遇、医疗卫生经费、林业行政执法经费等。
第二十五条公安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业公安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林业行政执行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业行政执法经费支出。
第六章 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
第二十九条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
第三十条 职工培训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杂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方面的支出补助。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施单位用于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三十三条实施单位用天保购置的固定资产因各种因素造成损失和报废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销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实施单位用天保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金额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前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帐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01〕1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