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豫国税发[2005]15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05-06-12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文件后,要对所辖尿素生产企业2004年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户数、产销量、销售额及应纳税额等)进行统计,并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5]87号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