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