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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云地税二字[2005]6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2005-08-1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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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8-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5]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可扣除300元的公务费用,余额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后车辆产权已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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