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0]58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12-09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0-12-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11日至201512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