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239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江西 发布日期 2005-09-0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5-09-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称:“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转知,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