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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6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湖北 发布日期 2008-04-03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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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执行中的几项政策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各地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及时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并按国家税务总局129号文件要求,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经批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关于清缴欠税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在清缴以前年度欠税时,重点清收2005年以来欠税。对于拖欠税款,应依法及时征收入库。

    以上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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