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为民服务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0 | 发文文号 | 财库函〔2013〕44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13-10-23 |
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规范高效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为民服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予监督。
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为民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循“为民、便民、利民”原则,热情服务、依法审核、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安全支付、限时办结,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方便预算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使用、变更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 下达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条 受理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申请,反馈核查结果。
第六条 受理审核预算单位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每月按时办理统发工资财政直接支付,下达统发工资单位代扣款项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八条 每年按季度、按比例办理预算单位工会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第九条 受理核对预算单位往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条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日常管理与业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集中支付业务系统升级、维护、故障排除等。
第三章 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热情服务。亮牌上岗,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秉公办事。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及时发布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规定、业务流程、办理依据、操作指南、通知公告等内容。
第十四条 首问负责。最先接听来电、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咨询、办理业务时,杜绝推诿、扯皮。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答复、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负责主动告知、帮助或引导至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AB岗工作制。每个工作岗位均设置A、B岗,确保工作期间业务办理正常。
第十六条 账户维护限时办理。每年6月底和12月底集中办理预算单位变更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业务,零余额账户开设及其他变更业务随到随办。
第十七条 用款计划限时下达。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分别于1月1日、7月1日前完成均衡下达;项目支出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终审后,1个工作日内下达。
第十八条 支付审核限时办理。直接支付申请终审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授权支付申请合规业务,5分钟内反馈核查结果;疑点业务,工作人员与预算单位联系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第十九条 系统维护限时办理。及时记录并反馈预算单位系统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突发应急支付保障。紧急突发性的支付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无纸化管理,完善财银直联系统功能,减少预算单位跑财政、跑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实时回访确认大额财政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会商,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改进加强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提高信息交互质量;建立健全系统运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系统运行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施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年度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监督检查,提高代理银行服务水平,为预算单位营造良好的用款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印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手册》,动态发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问答》,专设集中支付业务QQ群管理员,提高预算单位财务人员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技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和重大支付事项报告制度,健立健全集中支付业务检查制度,加强集中支付业务受理、审核、复核和支付各环节全程监管,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预算单位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舞弊,严肃工作纪律。
投诉监督电话:0551-65100501、65100502、65100503,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反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