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9]41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8-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