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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株政发[2006]35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6-10-08

关于印发《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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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株各部队:

    《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株洲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防空警报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是战时指挥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的基本设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二、防空警报试鸣是增强市民防空意识、检验防空警报设施、保障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有效措施。

    三、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时间为每年11月1日9时30分至9时48分。

    四、防空警报鸣放信号包括预备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具体鸣放信号为:

    预备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长鸣3分钟。

    在鸣放过程中,预备警报与空袭警报、空袭警报与解除警报之间间隔5分钟

    五、防空警报试鸣的范围:株洲市城区和醴陵市、攸县、株洲县城区。

    六、株洲日报社、株洲电视台和株洲广播电台等各新闻媒体应在防空警报试鸣前三日免费连续刊登、播放防空警报试鸣公告,告知市民。

    七、安装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在试鸣前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检查,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八、广播电视、电信、移动通信等单位要在试鸣前做好媒体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准备工作,试鸣时必须按要求完成防空警报试鸣任务。

    九、电业部门要在防空警报试鸣前做好防空警报点的电力线路检修,保障防空警报试鸣时的电力供应。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电信、移动等通信部门必须保证通信畅通。

    十、公安交警部门要在试鸣期间做好防范应急准备,严防有人趁机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

    十一、防空警报试鸣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试鸣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十二、防空警报试鸣时,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株洲军分区首长现场指挥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十三、株洲日报社、株洲电视台和株洲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防空警报试鸣情况,以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人防意识和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十四、本规定仅适应于每年一次的防空警报试鸣,战时或特殊情况,不从此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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