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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136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5-03-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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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税机关和银行反映,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存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如何界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省局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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