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国税发[2000]15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00-07-10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信用社发放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仍实行“利随本清”。
二、收回已经核销的呆帐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收回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20%以内;收回10万元以上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1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