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3]1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4-03-24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