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新桥镇新育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松府[2004]71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4-05-1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新桥镇新育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4-05-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新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建立新育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松新桥府字[2004]第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新育居民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由房产开发商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建设老年活动室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好居民停放自行车棚等辅助设施;

    二、建立居委会的一次性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新桥镇财政负责。

    三、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件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四、切实加强社区建设,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安定。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