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法规库
课程安排
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统函[2005]107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6-14
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5-06-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
字体 :
[ 大 ]
[ 中 ]
[ 小 ]
重庆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请示》(渝统文[2005]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份额较多的,属于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鉴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未在全国作出统一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