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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统函[2005]107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6-14

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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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重庆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请示》(渝统文[2005]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份额较多的,属于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鉴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未在全国作出统一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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