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按现行标准延长三堡船闸收费年限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67 | 发文文号 | 浙财综〔2013〕114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3-12-30 |
你们《关于要求按现行标准延长三堡船闸收费年限的请示》(杭财综〔2013〕9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1年7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杭州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的批复》(浙财综〔2011〕62号)重新核定了三堡船闸过闸费的收费标准,并延长收费年限至2013年12月31日。收费年限延长期间,三堡船闸能够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征收船闸过闸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收支运行平稳。同时,通过强化基础建设和创新管理机制等,确保船闸安全高效运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鉴于杭州市在政府职能转变改革过程中,对港航系统体制改革和三堡船闸运营机制问题暂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考虑到经杭州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三堡船闸船舶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为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船闸安全运行,同意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现行收费标准不变。收费年限到期后,即行停止征收三堡船闸过闸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请督促三堡船闸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征收,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延长收费年限期间,你们应会同三堡船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好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到期后有关后续问题,确保平稳过渡。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