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百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办发〔2008〕121号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8-12-06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充分发挥再担保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和银行加大投入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并组织实施“百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即省再担保公司按1:1比例为各县(市、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在全省形成20亿元总担保能力,由商业银行在春节前为中小企业提供新增100亿元贷款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再担保授信额度和新增担保贷款规模总量管理
省再担保公司分配到各县(市、区)的再担保授信额度,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每县(市、区)分别为1300万元、900万元和600万元。商业银行按照各县(市、区)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和省再担保公司分配到各县(市、区)的再担保授信额度之和,按照5倍的放大倍数发放贷款。省再担保公司对各县(市、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新增担保贷款规模,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每县(市、区)分别为1.3亿元、0.9亿元、0.6亿元(详见附件1、附件2),全省共形成100亿元新增贷款。
二、承办担保机构的推荐方式及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推荐1-2家当地政府扶持、运作规范、业务开展较好的担保公司,作为本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备选承办担保机构(市级担保公司也可以作为承办担保机构),报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纳入全省再担保网络体系。各地于
三、担保项目的推荐办法
1.各地政府明确一个具体部门负责,根据分配到各地的再担保授信额度和新增担保贷款规模,按1:3比例筛选项目并推荐给当地承办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再按1:1.5比例筛选项目推荐给当地商业银行。当地商业银行组成银团提供“一揽子”贷款支持。
2.企业申请单笔贷款担保限额分别为苏南600万元、苏中500万元、苏北400万元,贷款担保期限需在6个月以上。鼓励各地原则上按“低金额、广覆盖”的要求,选择和推荐项目。
四、申报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导向;
2.优先选择有市场、有销路、经营规范的中小企业;
3.重点支持科技创新、自主品牌、技术改造、新能源、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项目;
4.企业产权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商业银行的合作方式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商业银行省分行(或管辖行)组成银团与省再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各县(市、区)政府协调当地商业银行组成银团,与承办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贷款支持。
六、再担保风险和收益分配原则
本次“百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省再担保公司与各县(市、区)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为5:5,即:如果发生贷款损失,由省再担保公司和县(市、区)担保公司各承担50%;担保收益分配比例为3:7,即省再担保公司分配30%、各县(市、区)担保公司分配70%。
七、再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1.授信自动再担保。对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列入“百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在规定限额以下,经承办担保公司和承贷银行审查同意提供担保贷款的,省再担保公司实行备案制管理,即在正式收到再担保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项目,由省再担保公司自动提供再担保。
2.单个项目再担保。对少数申报超过限额以上的项目,确属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如需省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须逐笔申报相关材料,并经省再担保公司评审同意后提供再担保。
3.项目代偿。如项目发生代偿,由各县(市、区)担保机构先行处理,法律程序终结后据实上报,经省再担保公司核实后按规定比例承担再担保责任。
4.未按要求履行申报备案和审批管理手续的项目,省再担保公司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八、其他事项
请各地将有关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筹备组,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邮编:210005,电话:025-84784907、84784970,传真:025-84784650,联系人:胥祥薇、吴新娴。
附件:1.全省担保贷款规模分配表
2.省再担保/地方配套担保授信额度分配表
3.基层担保机构的推荐条件及要求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