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宁政发[1992]49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宁夏 发布日期 1992-05-08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null

发布日期:1992-05-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使测绘生产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生产包括:

    (一)大地测量(含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惯性测量和各种大地测量计算);

    (二)摄影与遥感测量(含地面摄影测量、航空摄影测量、水下摄影测量、航天摄影测量、近景摄影测量);

    (三)工程测量(含城市测量、建筑工程测量、水利测量、电力测量、交通建设测量、矿山测量、变形测量);

    (四)地籍测绘;

    (五)乡级以上行政境界测量;

    (六)地图编制和印刷、出版。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各种测绘生产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承担民用测绘项目的军事测绘单位(以下简称测绘生产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区外来宁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格,并到自治区测绘局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书》后,方可进行测绘生产活动。

    第四条 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一)测绘项目达到自治区区级限额管理的,测绘生产单位和个人持《测绘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到自治区测绘局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二)其他测绘项目,到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第五条 测绘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一)填写《测绘项目登记报审表》一式二份,报送测绘管理部门;

    (二)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项目及时审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签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书》;

    (三)自治区测绘局组织协作的测绘项目,由主要工作单位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四)测绘生产中需要进行摄影与遥感测量的,还应当填写《摄影与遥感测量计划申请表》一式二份,随同《测绘项目登记报审表》一并报送。

    第六条 经自治区测绘审查登记的测绘项目,测绘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书》,到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测绘生产活动。

    市、县测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测绘项目,应当及时报送自治区测绘局备案。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含中央驻宁单位),在下达测绘生产项目或测绘年度计划时,应当抄送自治区测绘局备案,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第八条 测绘生产单位和个人,凭《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书》和有关证件,到自治区测绘成果档案馆领取测绘基础资料。

    第九条 测绘生产项目完成后,测绘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含技术总结、验收报告、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各二份。

    第十条 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生产单位和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未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擅自从事测绘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生产活动,对不听制止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可并处吊销《测绘许可证》。

    第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书》、《测绘项目登记报审表》和《摄影与遥感测量计划申请表》,由自治区测绘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9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