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地函209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8-31

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null

发布日期:1994-08-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应城市矿委办来函,请就“水采岩盐的矿产品定义”做出解释。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水溶压裂开采法提取的卤水,不同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费率表中的天然卤水。因此,不能参照市场上天然卤水的平均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应按其成品盐形成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岩盐的销售收入来计征补偿费,具体比例可根据你省的情况确定。

    请将此函转送应城市矿委办。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