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国税发[2006]13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08-25 |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局的发票征管的变化情况,现对部分发票管理文件修订如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印发〈发票收发存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48号)删除序号5“发票抽查”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发票供售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84号)删除第三条(一)“3、《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删除第六条 “因IC卡故障丢失电子发票号码的,应持空白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发票抽查”的内容。
三、《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217号)删除第四条。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223号)删除第一条(三)、(四)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