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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个字1991年第37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2-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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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2-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吊销营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中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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